迭部县人民检察院
不起诉决定书
迭检刑不诉〔2022〕25号
被不起诉人尕某,男,藏族,大专文化程度,1996年*月*日出生,公民身份号码6230241996********,无业,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迭部县,住迭部县**乡**行政村**自然村**号,现住迭部县电尕镇**街**路**号,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5月12日被迭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,2022年9月9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。
本案由迭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,以被不起诉人尕某涉嫌危险驾驶罪,于2022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。
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:
2022年5月5日23时许,尕某酒后驾驶朋友考某的甘PD0***号**牌小轿车,从迭部县珠穆拉瑞酒店门前的停车位驶离时,与停在前方车牌号为渝AD3****号***牌小轿车发生侧面刮蹭,造成无人员受伤,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。渝AD38***号驾驶人肖某某及时向迭部县公安局110报警,迭部县交警大队值班民警立即赴现场,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尕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77mg/100ml。经抽血检验,从尕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份,乙醇含量为173.65mg/100ml。
上述事实有物证车辆照片;书证接处警登记表、受案登记表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、到案经过、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、呼出型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、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、事故责任认定书;被不起诉人尕某的供述;证人考某、肖某某、拉某某的证言;鉴定意见书;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证明。
本院认为,被不起诉人尕某实施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(二)项规定的行为,醉酒驾驶机动车,构成危险驾驶罪,但其犯罪情节轻微,能积极赔偿全部损失,并取得谅解,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,不需要判处刑罚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决定对尕某不起诉。
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。
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,请求提起公诉;也可以不经申诉,直接向迭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。
迭部县人民检察院
2022年9月14日